中科院大會6月12日表決通過新章程。在院士遴選方面,新章程取消了一些機構的推薦資格,增加了全體院士投票終選環節。新章程還規定:當院士違反科學道德、品行不端、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時,勸其放棄院士稱號;特別嚴重的撤銷院士稱號。
《中國科學院院士章程》自1992年制訂后,經過7次修訂。此次修改前,2008年版本的章程曾規定:國內各有關科學技術研究機構、高等院校和中國科協所屬一級學會可以推薦候選人。此次這一條被刪去;還新加了規定:新當選院士由具有投票權的全體院士投票產生。
另外,舊版本章程規定:“當院士的個人行為觸犯國家法律,危害國家利益或喪失科學道德,違背院士標準,有不少于5名院士書面提議,要求撤銷其院士稱號時,由其所在學部常務委員會受理并審議后,通過本學部全體院士投票表決,可做出撤銷其院士稱號的決定。做出此項決定時,參加投票表決的院士人數,不得少于本學部院士人數的三分之二,贊同撤銷其院士稱號的票數不得少于投票人數的三分之二。該項決定,需經院士大會常設領導機構審查批準生效,并通報全體院士?!?/p>
新章程中,這一條被修訂為“當院士個人行為嚴重違反科學道德、品行嚴重不端、嚴重損害院士群體和學部聲譽,勸其放棄院士稱號。上述情節特別嚴重的,以及危害國家利益,觸犯國家法律的,撤銷其院士稱號?!?/p>
中科院表示將依據新的章程修訂和制定相關實施細則。
據中科院介紹,從當前實際情況看,院士稱號的學術性、榮譽性受到了復雜的外部因素的影響,院士增選也受到非學術因素的干擾。這次修訂主要涉及原章程的第二章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七條、第八條和第九條的內容。修訂意在為改革院士遴選制度、優化學科布局和年齡結構,健全退出機制奠定了制度基礎。